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1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骆集乡。 被告钱某某,男,28岁,汉族,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范集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雷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