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0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永城市薛湖镇。 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司法局孔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委托代理人司连合、魏金峰(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