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57号 原告彭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委托代理人程华,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卢某某,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关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