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08号 原告彭某某,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火店乡。 委托代理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蒋某某,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治业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