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县硕源面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李啸剑,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培林,男,回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系原濮阳县硕源面粉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清林,该清算组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电业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解放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冯盼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吉桂霞,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城关镇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吉村。 法定代表人:董青军,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濮阳县硕源面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硕源公司清算组)与被上诉人濮阳县电业局、濮阳县城关镇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村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硕源公司清算组于2013年4月9日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濮阳县电业局、吉村村委会于2011年3月23日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无效,并赔偿其仓库及场地租赁费计款3800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3)濮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硕源公司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硕源公司清算组主张濮阳县电业局、吉村村委会侵害了其财产权,要求赔偿其仓库及场地租赁费,原审认定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定性错误。对于濮阳县电业局、吉村村委会是否侵权以及应如何认定双方责任、确定损失数额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3)濮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