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业。 住所地:许昌县河街乡贺庄村。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许昌县蒋李集镇三皇庙村,身份证号411023196606157037。 委托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中路219号。 委托代理人田兴隆,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生,住魏都区西大办事处1号,身份证号411002196411211097。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寇某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心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心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心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长庚 代理审判员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会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