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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芦云华诉被告赵遂妮、芦云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11号 原告芦云华,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赵遂妮,住河南省许昌县,现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芦云红,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云华诉被告赵遂妮、芦云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11号
原告芦云华,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赵遂妮,住河南省许昌县,现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芦云红,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云华诉被告赵遂妮、芦云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芦云华撤回对被告赵遂妮、芦云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云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雪平
审 判 员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