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李军伟,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胡延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郊尚集镇(许昌县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一,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庚贤,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智丽,该公司人事经理。 原告李军伟诉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1月2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应支付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伟撤回对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军伟承担。 审 判 长 冯 涛 审 判 员 温 旭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