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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军伟诉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李军伟,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胡延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郊尚集镇(许昌县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一,任公司董事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406号
原告李军伟,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胡延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郊尚集镇(许昌县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一,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庚贤,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智丽,该公司人事经理。
原告李军伟诉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1月2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应支付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伟撤回对被告许昌钱潮远东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军伟承担。
审 判 长  冯 涛
审 判 员  温 旭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世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