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472-3号 原告化景龙,住禹州市。 被告彭留杰,住许昌市。 被告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景龙诉被告彭留杰、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景龙撤回对被告彭留杰、许昌市翔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化景龙承担。 审 判 长 王怀普 审 判 员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温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