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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柒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段世军、第三人段世军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河南柒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芳。 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宋庄。 委托代理人李全爱,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78年生,住许昌县。 第三人李某某,男,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113号
原告河南柒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芳。
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宋庄。
委托代理人李全爱,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78年生,住许昌县。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柒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某、第三人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柒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以被告已将涉案车辆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柒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柒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长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会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