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4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生,住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1981年生,住许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会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