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尚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业 住所地:许昌县河街乡贺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惠民,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光明路22号3号楼3单元4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有色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万里。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滩新区会展路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有色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长庚 审 判 员 孙 丹 人民陪审员 胥君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会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