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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万庄农资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永昌、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定稿)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庄农资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慧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鹏,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多,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庄农资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慧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鹏,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多,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昌,男,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木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周庄乡工业路中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8221012-4。
法定代表人任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保胜,该公司法制室科长。
上诉人河南万庄农资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永昌、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南万庄农资物流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2013)中民二初字第2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万庄农资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鹏、许多,被上诉人王永昌的委托代理人梁秋旭,被上诉人焦作交运集团城东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保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2013)中民二初字第210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继续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