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爱萍诉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2号 原告张爱萍,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涛。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2号
原告张爱萍,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涛。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爱萍诉被告巩义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医疗保险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爱萍于2015年1月27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爱萍承担。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建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