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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卫诉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第九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463-2号 原告张长卫,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B6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463-2号
原告张长卫,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B6434046-9。
法定代表人李红涛,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第九村民组,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
负责人张进辉,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卫诉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第九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卫申请中止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周同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