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463-2号 原告张长卫,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B6434046-9。 法定代表人李红涛,该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第九村民组,住所地: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 负责人张进辉,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卫诉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民委员会、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第九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卫申请中止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周同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