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巴某某,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巴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