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14号 原告孙某,女,苗族,1984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少民初字第14号
原告孙某,女,苗族,1984年9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华,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海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攀忠、被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3月认识,当年8月16日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心胸狭窄,2012年10月17日女儿郑梓烨出生之后,被告长期在外省工作,聚少离多,未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在姥姥家生活并细心照料,近年来,被告未给原告丝毫生活费,从去年八月份至今,被告通过不定期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并声称要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郑梓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18周岁;3、婚后财产35万元双方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属实,原被告婚后一直和睦相处,并不存在严重矛盾,被告虽在外地工作,但只要有假期就回郑州与妻女团聚,原告也多次到被告工作地探望,被告在婚后就将工资卡交给原告保管,原告能够任意支取,随意花费,被告父母对孩子也是悉心照顾,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11年8月16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梓烨。现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常年在外省工作,未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这在家庭生活中是难免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婚生女年龄尚小,需要一个完整温馨的家庭和父母双方的共同呵护。原告应给被告一个维系夫妻感情的机会,同时被告也应多与原告沟通,相互理解,处理好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余款52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海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樊 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