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红海,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永鑫,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