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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婷琳与被上诉人张新磊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红海,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永鑫,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红海,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永鑫,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