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高领,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仁旺,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东沼,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炳福,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欢欢因与被上诉人张仁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欢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欢欢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欢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欢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