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66号 原告靳某某,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袁亚红,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某某,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红霞,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靳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志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康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