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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标与刘银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杨某,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杨某,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