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848号 原告陈鹏龙,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宪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龙诉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龙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鹏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鹏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鹏龙负担。 审判长 蔡金辉 审判员 丁 强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