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7号 原告赵志高,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志刚,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高诉被告翟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高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志高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