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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晓变因与被上诉人陈占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变,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雅丽,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占峰,男,汉族。 上诉人张晓变因与被上诉人陈占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变,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雅丽,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占峰,男,汉族。
上诉人张晓变因与被上诉人陈占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艺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