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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峰等四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海峰,曾用名大峰,男,37岁。 辩护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海昭,曾用名康海森、毛蛋,男,26岁。 被告人张佳林,男,25岁。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海峰,曾用名大峰,男,37岁。

辩护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海昭,曾用名康海森、毛蛋,男,26岁。

被告人张佳林,男,25岁。

被告人张某某,男,30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4)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海峰、康海昭、张佳林犯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政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海峰及其辩护人焦绍军,被告人康海昭、张佳林、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左右,许海峰的唐三彩作坊被盗,许海峰一直怀疑系马某某指示他人所为,遂一直伺机报复马某某。2014年9月10日,许海峰得知马某某当天要到自家的三彩作坊取走修复好的文物,便授意康海昭找人报复马某某。2014年9月10日21时许,在孟津县朝阳镇南石山村许海峰家三彩作坊门口,马某某带着在此修复的三彩骆驼(残破不全)、三彩马(残破不全)、武士俑(残破不全)、天王俑(残破不全)、牵马俑(残破不全)等三彩准备装车离开时,遭到事先潜伏的康海昭、吕军伟(另案处理)、刘战利(另案处理)蒙面持棍棒殴打,致马某某受伤,后将马某某的白色夏利N5轿车(豫C9M662号)及7件唐三彩(残破不全)、黑色三星S4手机等物品抢走。康海昭、吕军伟、刘战利所用的棍棒等作案工具系许海峰让张佳林为其准备的。由康海昭、吕军伟、刘战利将抢劫的汽车丢弃在送庄镇清河村高速路涵洞南50米的路边,并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把该三人接到送庄镇西山头村康海昭亲戚李某某家。在李某某家,康海昭按照许海峰的授意,让张佳林和张某某将丢弃在送庄镇清河村高速路涵洞南50米的路边的N5轿车烧毁,后张某某和张佳林到送庄镇裴坡村张某某的表嫂徐某某家找了点汽油,张佳林又到弃车现场将马某某的汽车烧毁。

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某某被抢劫的夏利N5轿车及三星S4手机分别价值31500元和1370元。

经孟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的右颞顶部头皮挫伤、裂伤、口唇裂伤、右小腿皮肤裂伤、四肢皮肤挫伤属轻微伤。

经河南珍宝艺术文物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被抢劫的七件唐三彩鉴定:1.三彩骆驼,残破,残缺,骆驼上部有多彩,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5万元左右;2.三彩骆驼,有绿彩,残破,残缺,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2万元左右;3.三彩骆驼,通体施红黄绿三彩,残破,残缺,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3万元左右;4.三彩牵马胡佣,残破,残缺,高45cm,为唐代遗物,有一定历史研究价值,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12万元左右;5.三彩天王佣,残破,残缺,挂有黄彩、蓝彩,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3万元左右;6.三彩文官俑,残破,残缺,残高50cm,三彩分明,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4万元左右;7.三彩马,残破,残缺,釉色分明鲜艳,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4万元左右。以上7件唐三彩鉴定价值共计3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海峰伙同康海昭、张佳林等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佳林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罪均为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海峰辩称对抢劫不知情,没有参与抢劫,自己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海峰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建议对许海峰宣告无罪。

被告人康海昭辩称自己是帮许海峰殴打马某某,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张佳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烧车无异议,辩称对抢劫不知情,没有准备木棍,没有参与抢劫。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10日,许海峰与康海昭预谋,由康海昭找人殴打马某某,并让张佳林准备棍棒等作案工具,抢取马某某在许海峰的唐三彩作坊修复的三彩物品。当日21时许,在孟津县朝阳镇南石山村许海峰的唐三彩作坊门口,马某某带着在许海峰的作坊修复的三彩骆驼、三彩俑、三彩马装车离开时,遭到事先隐藏的康海昭等人蒙面持棍殴打,致马某某受伤,拿走马某某的黑色三星S4手机,抢走马某某的7件三彩等物品,将马某某的白色豫C9M662号夏利N5轿车开走,丢弃在送庄镇清河新村高速桥洞南侧路边,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把康海昭等人接走。康海昭和许海峰再次预谋后,让张佳林和张某某将白色轿车烧毁,张某某和张佳林找了汽油,张佳林到弃车现场将白色轿车烧毁。

经孟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抢的7件三彩均为唐代遗物,其中3件三彩骆驼分别价值5万元左右、2万元左右、3万元左右,三彩牵马胡佣、三彩天王佣、三彩文官俑分别价值12万元左右、3万元左右、4万元左右,三彩马价值4万元左右。

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夏利N5轿车、三星S4手机分别价值31500元、137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了赔偿,马某某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2014年9月10日21时许,在孟津县朝阳镇南石山村许海峰的唐三彩作坊门口,马某某带着在许海峰的作坊修复的三彩骆驼、三彩俑、三彩马装车离开时,遭到事先隐藏三男子蒙面持棍殴打,致马某某受伤,拿走马某某的黑色三星S4手机,抢走马某某的7件唐三彩等物品,将马某某的白色豫C9M662号夏利N5轿车开走。

2.(1)证人王某某、乔某某证言。

2014年9月10日晚,康海昭、张某某等人把三彩物品放到王某某家。9月11日下午,康海昭让乔某某把三彩物品拉到乔某某家。

(2)证人付某某证言。

2014年9月10日晚,付某某丈夫张某某回家拿了一个三星S4手机。

(3)证人徐某某、张某甲证言。

2014年9月10日晚,张某某到徐某某家要了些汽油。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2014年9月10日晚,有人在送庄镇清河新村高速桥洞南侧路边烧了一辆白色轿车。

3.(1)被告人许海峰供述。

2014年9月10日晚21时许,在许海峰的唐三彩作坊门口,马某某带着在许海峰作坊修复的三彩骆驼、三彩俑、三彩马装车离开时,遭到三人蒙面持棍殴打,致马某某受伤,马某某的三彩物品被抢走,马某某的白色夏利轿车被开走。许海峰作坊曾被盗,许海峰听说是马某某指示他人所为,许海峰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抢劫马某某。

(2)被告人康海昭供述。

许海峰称自己的唐三彩作坊被盗系马某某所为,欲伺机报复马某某。2014年9月10日,许海峰授意康海昭,由康海昭找人殴打马某某,抢取马某某在许海峰作坊修复的三彩物品。当日21时许,在许海峰作坊门口,马某某准备离开时,遭到事先隐藏的康海昭等人蒙面持棍殴打,拿走马某某的手机,抢走马某某的三彩物品,将马某某的白色轿车开走,丢弃在送庄镇清河新村高速桥洞南侧路边,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把康海昭等人接到王某某家。康海昭按照许海峰的授意,让张佳林和张某某找汽油将白色轿车烧毁。

(3)被告人张佳林供述。

许海峰称自己的唐三彩作坊被盗系马某某所为,2014年9月10日,许海峰与康海昭预谋报复马某某,并让张佳林准备棍棒等作案工具。当日21时许,在许海峰作坊门口,马某某带着在许海峰作坊修复的三彩物品装车离开时,遭到事先隐藏的康海昭等人蒙面持棍殴打,致马某某受伤,马某某的三彩物品被抢走,马某某的白色夏利轿车被开走。康海昭让张佳林和张某某找些汽油到清河新村弃车现场将马某某白色轿车烧毁,张某某和张佳林找了汽油,张佳林将白色轿车烧毁。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014年9月10日22时许,康海昭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开车到清河新村把康海昭等人接到王某某家,张某某从和康海昭一起的人处拿了一部三星S4手机。许海峰授意康海昭把车处理干净。康海昭让张佳林和张某某将车烧了,张某某和张佳林找了汽油到清河新村,张佳林拿着汽油往高速桥洞去了,张佳林回来后说将车烧了。张某某回家后将三星手机给了妻子付某某。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5.鉴定意见,照片。

(1)经孟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右颞顶部头皮挫伤、裂伤、口唇裂伤、右小腿皮肤裂伤、四肢皮肤挫伤属轻微伤。

(2)经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三彩骆驼,残破,残缺,开片细致,胎为藕红色,骆驼上部有多彩,造型准确,体形硕大,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5万元左右;三彩骆驼,残破,残缺,开片细致,胎为藕红色,有绿彩,造型准确,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2万元左右;三彩骆驼,残破,残缺,开片细致,胎为藕红色,通体施红黄绿三彩,造型准确,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3万元左右;三彩牵马胡佣,残破,残缺,高45cm,面部为胡人形象,身穿当时胡人服装,双手有牵马动作,造型生动,艺术感较强,为唐代遗物,有一定的历史研究价值,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12万元左右;三彩天王佣,残破,残缺,缺头部,破损严重,挂有蓝彩、黄彩,有修补拼现象,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3万元左右;三彩文官俑,残破,残缺,残高50cm,胎为藕红色,三彩分明,釉色鲜艳,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4万元左右;三彩马,残破,残缺,造型准确,釉色分明鲜艳,马身有多种装饰,为唐代遗物,参照同类品目前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4万元左右。

(3)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夏利N5轿车价值31500元;三星S4手机价值1370元。

6.收条,谅解书。

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了赔偿,马某某对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7.被告人许海峰、康海昭、张佳林、张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本院(2009)孟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

证明被告人许海峰、康海昭、张佳林、张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许海峰、康海昭、张某某无犯罪前科;张佳林因犯抢劫罪,2009年6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201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海峰、康海昭、张佳林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许海峰、康海昭、张佳林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佳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海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康海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被告人张佳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海峰的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被告人康海昭的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被告人张佳林的刑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谢晓涛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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