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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红丽与余向辉、李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何红丽,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向辉,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何红丽,女,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向辉,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林,男,1957年11月22日生,汉族。

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建林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连 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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