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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文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