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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士春与被告刘振旺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007号 原告马士春,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永付,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原告马士春的父亲。 被告刘振旺,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007号

原告马士春,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永付,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原告马士春的父亲。

被告刘振旺,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马士春与被告刘振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士春的委托代理人马永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振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士春诉称:2013年夏天原告受雇于被告,跟随被告在北京丰台区建房,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000元,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现请求法院依法为我追回欠款。

被告刘振旺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8月,原告马士春在北京市打工期间,受被告刘振旺雇佣做装修工作,当时双方约定,原告马士春每天的工资为200元,被告刘振旺拖欠原告马士春15天的工资,共计3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刘振旺以没钱为由至今未还。2013年11月26日,被告刘振旺向原告马士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马士春工人工资15天,每天200元,共30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马士春的陈述,欠条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振旺拖欠原告马士春工资3000元,有刘振旺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马士春对被告刘振旺享有的3000元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马士春要求被告刘振旺偿还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振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马士春的工资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振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全成

审 判 员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