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军峰,男。 委托代理人李柯仪,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小合,又名高杰,男。 委托代理人郑兵,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上诉人袁军峰因与被上诉人高小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军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柯仪、被上诉人高小合的委托代理人郑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1元,袁军峰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