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 负责人:袁国华,任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征,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华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昌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东符营村方山路路北6号。 法定代表人:石爱民,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令坤,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宏阳,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以下简称武汉建安内乡项目部)、胡华轩与被上诉人王昌权、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融侨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昌权于2013年6月18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汉建安内乡项目部、胡华轩、南阳融侨公司支付工程款237823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5万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武汉建安内乡项目部、胡华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建安内乡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常征,胡华轩,王昌权,南阳融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令坤、罗宏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0元,退还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乡融侨家俱产业园项目部4860元;退还胡华轩4860元。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孙建章 审判员 姜付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松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