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卢行初字第8号 原告蔡风花,女,1977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官道口镇。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官道口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段钧,所长。 委托代理人牛长水,卢氏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卢氏县公安局法制室干警,特别授权。 第三人梁喜云,女,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官道口镇。 委托代理人张海强,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风花诉被告卢氏县公安局官道口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风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风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风花负担。 审 判 长 王 彬 人民陪审员 吴丽娜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