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董新敏与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召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董新敏,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新伟,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宋俊伟、张亚飞,漯河市源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召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董新敏,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新伟,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宋俊伟、张亚飞,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新敏诉被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娄庄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新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新伟、被告娄庄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张亚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新敏诉称:原告2001年结婚后户口迁入娄庄村,2001年-2009年参加土地各项分配,2009年由法院判决给本人土地补偿款,已证明参加各项分配,现如今从2010年-2014年土地补偿款没有支付给原告。综上,原告是娄庄村人,依法应分得各项分配等款项,被告以原告离婚后没有此款项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收入,2010年-2013年每年每人504元,2014年每人17000元,合计19016元。
被告娄庄村委会辩称:娄庄村涉及发放的各种款项都是由村委会支付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对自己的户进行发放,应发的款项已发放完毕,娄庄村委会不欠原告任何款项,也不应由娄庄村委会给原告发放款项。
经审理查明:1988年,娄庄村村民娄保军和孟君霞结婚,以娄保军为户主的娄保军、孟君霞和他们的女儿在娄庄村分得了土地。1998年,娄保军和孟君霞离婚。2001年娄保军与原告董新敏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娄庄村未给董新敏分配土地。2010年,董新敏与娄保军离婚。原告提交加盖河南漯河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娄庄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一份,显示原告原参加娄庄村六组的各项分配,原告主张其有资格参加娄庄村的各项分配,被告应将原告在村里享有的各项分配直接发给原告本人。
本院认为:原告与娄保军离婚前能够参加娄庄村的各项分配是村民民主自治的结果,但并不能证明原告对娄庄村的各项分配享有法定的分配权利。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收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新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董新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俭
审判员  杨素华
审判员   赵 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静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詹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