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鄢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民,男。 被申请执行人石永钠,女。 被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兴峰玉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张桥乡新张桥北地。 法定代表人石永钠,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刘建民申请执行石永钠、鄢陵县兴峰玉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刘建民与被执行人石永钠、鄢陵县兴峰玉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刘建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亭 审判员 程松峰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登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