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3号 原告杨光宗,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生。 被告李指北,男,汉族,1960年3月14日生。 原告杨光宗诉被告李指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光宗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光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光宗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