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程德会,男,汉族,1957年5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士志中,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生。 原告程德会诉被告士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德会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德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程德会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