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08号 原告申炎西,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中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巧玲,女,汉族。 被告曹六省,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生。 原告申炎西诉被告郑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曹六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炎西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炎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炎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鸿涛 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 人民陪审员 朱国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