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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同庆不服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孟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任同庆,男,1982年1月4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任同庆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行罚决字(2014)第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
孟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孟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任同庆,男,1982年1月4日出生。
被告孟州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闫子芳,该局局长。
原告任同庆不服被告孟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孟公(会)行罚决字(2014)第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同庆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同庆撤回起诉。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霍艳霞
审判员  姚红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晓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