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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付利与张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西初字第00222号 原告钱付利,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张会来,男,1981年6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付利与被告张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霍跟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西初字第00222号
原告钱付利,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张会来,男,1981年6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付利与被告张会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霍跟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付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会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2012年雇佣原告当司机,所欠工资打一张欠条,多次要钱无果,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会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工资4000元整,张会来,2012年12月5日。被告张会来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力,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证据属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事实同原告诉讼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张会来欠原告工资款4000元未还,由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拖欠不还,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张会来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原告工资款4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被告张会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跟上
二0一五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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