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北初字第00265号 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木栾大道与朝阳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奇,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爱玲,女,汉族,1980年9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顺心,武陟县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素利,女,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素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武陟县丽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振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