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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印铁厂破产还债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安法破字第2-1-5号 申请人:安阳印铁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益民路11号。 负责人:袁景军。 本院审理的安阳印铁厂破产还债一案,已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1)安法破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安法破字第2-1-5号
申请人:安阳印铁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益民路11号。
负责人:袁景军。
本院审理的安阳印铁厂破产还债一案,已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1)安法破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安阳印铁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由安阳印铁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执行。现破产案件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由,提请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因原安阳印铁厂部分职工尚未安置,部分债权尚未清收,可能产生诉讼案件,故申请保留安阳印铁厂破产案件管理人,继续完成上述工作。
本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印铁厂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印铁厂破产还债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三、保留破产案件管理人,继续清收债权、安置职工。
案件受理费235687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魏功营
审判员 蔺晓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