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安法破字第2-1-5号 申请人:安阳印铁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益民路11号。 负责人:袁景军。 本院审理的安阳印铁厂破产还债一案,已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1)安法破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安阳印铁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效,由安阳印铁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执行。现破产案件管理人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为由,提请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因原安阳印铁厂部分职工尚未安置,部分债权尚未清收,可能产生诉讼案件,故申请保留安阳印铁厂破产案件管理人,继续完成上述工作。 本院经审理认为,安阳印铁厂破产案件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印铁厂破产还债程序; 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三、保留破产案件管理人,继续清收债权、安置职工。 案件受理费235687元,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魏功营 审判员 蔺晓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