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晢翔与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张晢翔,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西一巷3号院1号楼8号。 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该公司董事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张晢翔,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西一巷3号院1号楼8号。
被告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许金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晢翔与被执行人安阳建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山民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萍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凤芹与胡义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