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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付生与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徐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生,男,194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徐洼村村民委员会,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生,男,194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徐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芦广要,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志伟,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平顶山市星峰集团员工,住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刘付生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徐洼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付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瑞英
审判员  王绍峰
审判员  谢小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闪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