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方法龙,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晓莉,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4321.82元(其中包含赔偿款本金251155.82元、迟延履行金8175元、案件受理费11202元、执行费37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荣 攀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新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