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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龙与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方法龙,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晓莉,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方法龙,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晓莉,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义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4321.82元(其中包含赔偿款本金251155.82元、迟延履行金8175元、案件受理费11202元、执行费37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荣 攀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新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