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卫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正(曾用名李妮),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八矿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樊民强,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八矿医院的款项50947.34元(其中包含本金49155.34元、诉讼费1155元、执行费637元)。 执行员 赵荷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荣 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