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卫东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卫东,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卫东,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6月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6月2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东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东及其辩护人韩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卫东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新蔡县古吕镇印刷厂楼下其经营的“全能印刷”门面内,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从中牟利3000多元。2014年6月5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对“会能印刷”门店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大量各类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及计算机、打印机等工具。公安机关送检其中26份印文、1份名为“张磊房屋产权证”,经鉴定,均系伪造。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卫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卫东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卫东有伪造行为,应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不属于情节严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王卫东在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人民路新蔡县印刷厂楼下其经营的“全能印刷”门市部,被告人王卫东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全能印刷”门面内,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从中牟利3000多元。2014年6月5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全能印刷”门店进行搜查时,当场查获国家机关印模印章260枚、空白证件90份。经鉴定,公安机关送检其中新蔡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等26份印文、1份名为“张磊房屋产权证”分别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公安机关查获的王卫东伪造的印模、印章的照片、公安机关查获的王卫东伪造成的证件的照片,书证户藉证明、新蔡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马某某、陶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东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卫东的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卫东有伪造行为,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意见,经查,由被告人王卫东本人的供述与侦查机关在抓获王卫东的同时又在其店内搜查出伪造的证件、印章相互印证,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辩称的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因对情节严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存疑让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政策,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王卫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卫东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时明生
代理审判员  袁 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海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