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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卫东因与被上诉人田自愿、杜连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东,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刘拥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自愿,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周民终字第20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东,男,197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刘拥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自愿,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强,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连营,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上诉人刘卫东因与被上诉人田自愿、杜连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田自愿于2013年1-2月卖给刘卫东小红砖60050块、空心砖70800块,这些砖均由刘卫东雇佣的看场人杜连营代收。其中小红砖每块0.44元,空心砖每块0.65元,共计款72442元。田自愿找刘卫东要砖钱,刘卫东以他只收到小红砖59580块,每块砖价为0.42元,计款25023.6元,从未接收过空心砖为由,拒绝支付砖钱。
原审法院认为,刘卫东购买田自愿的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田自愿要求刘卫东偿还砖款72442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对田自愿要求刘卫东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杜连营是刘卫东雇佣的人员,所以杜连营不承担还款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卫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自愿砖钱72442元。二、杜连营不承担责任。三、驳回田自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刘卫东负担。
刘卫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刘卫东和杜连营系雇佣关系是错误的。一审中并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杜连营系刘卫东的雇佣人员。一审法院仅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人段永强系刘卫东为原告的另一官司中的被告)就认定刘卫东和杜连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明显系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定田自愿卖给刘卫东小红砖60050块、空新砖70800块是错误的。一审中田自愿向法院提交证据均没有刘卫东签字。按照田自愿提交的证人证言所述:“刘卫东在时有刘卫东收料"。若是这样,田自愿应提供一张有刘卫东签字的手续。一审法院认定没有刘卫东签字的手续而让刘卫东承担责任明显是错误的。三、一审法院应当驳回田自愿对刘卫东的起诉。在一审中被上诉人田自愿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均不是刘卫东所出具,而是杜连营出具的。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刘卫东和杜连营系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应当由杜连营承担责任。原审计算砖头价格没有充分依据。请求: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二、上诉费用由田自愿、杜连营承担。
被上诉人田自愿的书面答辩意见为:一、杜连营打的收据,是代替刘卫东的行为。刘卫东把工程包清工给杜连营,刘卫东供料,杜连营组织人员干活,刘卫东支付给杜连营劳动报酬。刘卫东作为老板,经常在外跑,很少进工地,杜连营作为刘卫东的打工仔,在工地施工,吃住在工地,刘卫东就让杜连营替其收料打手续。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杜连营的陈述,证人段永强和吴军旗二人的证言、在一审开庭时杜连营出示的替刘卫东收料的账册(其中有4份是为田自愿开的收据复写联)。以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杜连营是替刘卫东收料。杜连营作为包清工的施工者,只负责干活,不需要购买原材料,原材料是由工程总承包人刘卫东购买。二、一审法院认定刘卫东购买田自愿小红砖60050块、空心砖70800块正确。
刘卫东很少在工地,基本上都是杜连营替其收料,田自愿送的砖都是杜连营开的收据,,刘卫东购买田自愿砖的规格和数量有杜连营开具的收据为证。刘卫东的工程只干到出地面,到正负零,总共用了6万多块小红砖,全部用的是田自愿的。刘卫东还让田自愿送了7万多块空心砖,2013年春季,刘卫东发现其空心砖丢失.到派出所报案,后还到法院起诉。刘卫东所用的小红砖、丢失的空心砖全部是田自愿送的。
三、刘卫东的辩称是虚假的刘卫东承认欠田自愿5万多块小红砖还没有结算,那么,刘卫东就应当持有收到田自愿5万多块小红砖的收据的手续,一审的时候向刘卫东要手续,刘卫东至今不能出示,印证了其辩称是虚假的。
被上诉人杜连营的答辩意见为:谁买砖谁付钱,我只是给刘卫东打工,承包的土建清工,代为刘卫东收砖。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依据田自愿提供的收据及出庭证人证言、杜连营提供的收据等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刘卫东应偿还田自愿砖款72442元,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刘卫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新  章
审判员 沈  华  秋
审判员 李  俊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佟乐观(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