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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诉被告吴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张龙(又名张国才),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张号楼村118号。 被告吴泽翔,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生,住郸城县城关镇王楼001号。 原告张龙诉被告吴泽翔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郸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张龙(又名张国才),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张号楼村118号。
被告吴泽翔,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生,住郸城县城关镇王楼001号。
原告张龙诉被告吴泽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绍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泽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吴泽翔因做生意于2014年2月5日向其借款现金213600元整,于2014年5月12日向其借款现金52400元整,均向出具了借条。借款时被告承诺很快还款,结果到期不还。为此,其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要求判令被告吴泽翔偿还借款现金共计26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吴泽翔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泽翔于2014年2月5日向原告张龙借款2136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贰拾壹万叁仟陆佰圆整(213600?)”。2014年5月1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24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吴泽翔今借到张国才伍萬贰仟肆佰圆整(52400?),借款人:吴泽翔”,两笔借款共计266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偿还。原告于2015年2月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吴泽翔向原告张龙两次共借款现金26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对原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吴泽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龙偿还借款266000元。
案件受理费5290元,由被告吴泽翔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绍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星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