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初字第857号 原告蔡丽华,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刘登辉,住河南省偃师县。 原告王小丽,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吕丽娜,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位重举,住商水县。 原告和小红,住漯河市源汇区。 原告孙芳,住周口市圈神庙街31号。 原告赵国义,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娄渊博,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孙翠花,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殷岩岩,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李富华,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马玉琳,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卢银龙,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阮海军,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符亚南,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17张广才,住商水县胡吉。 原告刘素梅,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刘艳,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秦强,住河南省川汇区。 原告邵瑞红,住河南省川汇区。 原告马妮,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许春芝,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张森森,住河南省川汇区。 原告刘猛,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原告霍艳萍,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张艳杰,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蔡云坤,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司兰梅,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刘洪涛,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吴俊平,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董艳,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李灵灵,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刘玉平,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田建华,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郭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王海霞,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牛红霞,住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西城区。 原告邝闫锋,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刘来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丁雪艳,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李永强,住周口市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李桂芝,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张丽,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张玲玲,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刘彩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狄春霞,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曹国林,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丁焕知,住河南省淮滨县。 原告黄苑秋,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叶国良,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徐俊喜,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范玉花,,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李善勇,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宋登永,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祁书成,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张朋,住淮阳县。 原告李国柱,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赵喜梅,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康妮头,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段留正,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司玉超,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郭俊含,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郭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马广利,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张翠霞,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王喜霞,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王垒,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周新新,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康国彦,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张建勇,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杨春梅,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李宁宁,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王兵好,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钱春丽,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刘保良,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田林泉,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李华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王寅庚,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王延玲,住河南省川汇区。 原告李杰,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王玉华,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李妍妍,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马东恒,住河南省南阳市苑城区。 原告陈彦丽,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叶新领,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叶占领,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周明焕,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孙金花,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葛宇,住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葛素芝,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张继东,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李崇奎,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乔慧娟,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李五庆,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蒋东升,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马光昕,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赵春霞,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王秀华,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丁相峰,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查黎,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师韬,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傅春丽,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王春芳,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姚中辉,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赵海霞,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张南南,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甄学爱,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邹燕玲,住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郭常磊,住河南省项城市。 诉讼代表人李永强,住周口市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智卫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同海,系董事长。 原告蔡丽华等110人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刘登辉、李永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智卫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蔡丽华等110人诉称,原告等人分别与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分别为201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31日和2013年7月31日,而被告在合同交房日,并未按期将房屋交于各原告,后被告发布公告承诺在2014年1月15日前交房,延期一天按房款5%支付违约金,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未交付房屋,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广大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集团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给上列原告因其延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息计算具体数额。 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纠纷的解决办法是由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约定具体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时间,应当扣除雨、雪等自然灾害发生时不能施工的时间。被告有气象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为证;三、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一),是双方签订合同时自愿选择确定的违约处理方法,理应予以执行,不能擅自变更。 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材料有: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处公告一份。 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起在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西侧开发商品房,上述原告分别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房屋,与被告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四个交房日,分别为201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从交付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交付期限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上述原告向被告交纳购房款及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分别为蔡丽华265095元、2012年12月31日,刘登辉365806元、2012年12月31日,王小丽262057元、2012年12月31日,吕丽娜93568元、2012年12月31日,位重举286924元、2012年12月31日,和小红93188元、2012年12月31日,孙芳304858元、2012年12月31日,赵国义365806元、2012年12月31日,娄渊博592812元、2013年7月31日,孙翠花264236元、2012年12月31日,殷岩岩258627元、2012年12月31日,李富华338505元、2012年12日31日,马玉琳250834元、2012年12月31日,卢银龙257771元、2012年12月31日,阮海军269190元、2012年12月31日,符亚南373744元、2012年12月31日,张广才354379元、2012年12月31日,刘素梅224376元、2012年12月31日,刘艳226599元、2012年12月31日,秦强205632元、2012年12月31日,邵瑞红92587元、2012年12月31日,马妮200846元、2013年7月31日,许春芝241103元、2012年12月31日,李银梅360907元、2012年12月31日,刘猛628060元、2013年12月31日,霍艳萍90224元、2012年12月31日,张艳杰378643元、2012年12月31日,蔡云坤264236元、2012年12月31日,司兰梅93568元、2012年12月31日,刘洪涛389562元、2012年12月31日,吴俊平346315元、2012年12月31日,董艳104585元、2012年12月31日,李灵灵110316元、2012年12月31日,刘玉平94829元、2012年12月31日,田建华598875元、2012年12月31日,郭伟578635元、2012年12月31日,王海霞97336元、2012年12月31日,牛红霞101247元、2012年12月31日,邝闫锋323871元、2012年12月31日,刘来伟472094元、2012年12月31日,丁雪艳106068元、2012年12月31日,李永强264228元、2012年12月31日,李桂芝271546元、2013年12月31日,张丽93516元、2012年12月31日,张玲玲94119元、2012年12月31日,刘彩兰335749元、2012年12月31日,狄春霞94634元、2012年12月31日,曹国林373640元、2012年12月31日,丁焕知108264元、2013年6月31日,黄苑秋216069元、2012年12月31日,叶国良329639元、2012年12月31日,徐俊喜119851元、2012年12月31日,范玉花96726元、2012年12月31日,李善勇370725元、2012年12月31日,宋登永267236元、2012年12月31日,祁书成239336元、2013年7月31日,张朋268546元、2012年12月31日,李国柱568401元、2012年12月31日,赵喜梅236784元、2012年12月31日,康妮头277867元、2012年12月31日,段留正373423元、2012年12月31日,司玉超267236元、2012年12月31日,郭峻含267236元、2012年12月31日,郭峰271204元、2012年12月31日,马广利215421元、2013年6月30日,张翠霞371708元、2012年12月31日,王喜霞266136元、2013年7月31日,王垒101755元、2012年12月31日,周新新324696元、2012年12月31日,康国彦512633元、2012年12月31日,张建勇365806元、2012年12月31日,杨春梅249072元,2012年12月31日,李宁宁250777元,2012年12月31日,王兵好391430元、2012年12月31日,钱春丽305154元、2013年7月31日,刘保良254629元、2012年12月31日,田林泉267616元、2012年12月31日,李华伟267939元、2012年12月31日,王寅庚99939元、2012年12月31日,王延玲270662元、2012年12月31日,李杰229890元、2012年12月31日,王玉华108015元、2012年12月31日,李妍妍103990元、2013年7月31日,马东恒106988元、2013年6月30日,陈彦丽251192元、2012年12月31日,叶新领231181元、2012年12月31日,叶占领241580元、2012年12月31日,周明焕96488元、2012年12月31日,孙金花277030元、2012年12月31日,葛宇94720元、2012年12月31日,葛素芝95322元、2012年12月31日,张继东250834元、2012年12月31日,李崇奎214465元、2013年7月31日,乔慧娟93181元、2012年12月31日,李五庆102664元、2013年7月31日,蒋东升267954元、2012年12月31日,马光昕90525元、2012年12月31日,赵春霞392858元、2012年12月31日,王秀花389085元、2012年12月31日,丁相锋345610元、2012年12月31日,查黎375613元、2012年12月31日,师韬282352元、2012年12月31日,傅春丽396925元、2012年12月31日,王春芳220760元、2012年12月31日,姚中辉267012元、2013年12月31日,赵海霞393130元、2012年12月31日,张南南270786元、2012年12月31日,甄学爱98556元、2012年12月31日,邹燕玲204784元、2013年7月31日,郭常磊105229元、2013年6月30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交付给上述原告房屋。2013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承诺:一、2014年1月15日前交房。二、交房时给客户违约金严格按购房合同履行。如不能交房,每天按房款的5%交纳违约金。但被告至今仍未交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蔡丽华等人与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给原告合格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未交付合格的房屋,后被告虽再次承诺,但至今仍未交付房屋,已违反合同的约定,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被告虽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偏低,不足以弥补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后被告又在2013年12月11日对不能交房承诺按日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又明显过高,为公平起见,本院对违约金进行一定的调整,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中第一条称“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理由是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纠纷的解决办法是由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但被告同时又在其提交的答辩状中第二条、第三条对本案进行了实体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之规定,商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辩称计算违约金的时间应扣除雨雪天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蔡丽华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509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登辉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6580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小丽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2057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吕丽娜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356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位重举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8692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和小红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318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孙芳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0485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赵国义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6580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娄渊博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592812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孙翠花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423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殷岩岩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58627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富华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3850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马玉琳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5083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卢银龙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57771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阮海军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919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符亚南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7374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广才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5437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素梅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2437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十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艳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2659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秦强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05632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邵瑞红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2587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妮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0084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许春芝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41103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银梅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60907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猛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62806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霍艳萍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022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艳杰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78643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蔡云坤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423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十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司兰梅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356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洪涛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89562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俊平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4631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董艳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458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灵灵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1031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玉平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482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田建华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59887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郭伟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57863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海霞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733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牛红霞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1247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十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邝闫锋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23871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来伟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47209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丁雪艳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606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永强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422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桂芝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7154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丽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351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玲玲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411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彩兰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3574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狄春霞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463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曹国林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7364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四十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丁焕知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826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6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黄苑秋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1606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叶国良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2963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徐俊喜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19851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范玉花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672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善勇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7072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宋登永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723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祁书成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3933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朋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854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国柱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568401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五十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赵喜梅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3678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康妮头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77867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段留正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73423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司玉超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723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峻含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723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峰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7120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广利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15421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翠霞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7170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喜霞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613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垒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175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六十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新新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2469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康国彦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512633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建勇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6580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春梅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49072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宁宁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50777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兵好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9143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钱春丽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0515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刘保良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5462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田林泉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761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华伟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793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七十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寅庚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993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延玲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70662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杰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2989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玉华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801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妍妍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399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马东恒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698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陈彦丽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51192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叶新领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31181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叶占领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4158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周明焕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648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八十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孙金花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7703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葛宇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472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葛素芝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5322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继东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5083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崇奎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1446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乔慧娟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3181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李五庆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266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蒋东升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795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马光昕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052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春霞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92858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九十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秀花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8908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丁相锋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4561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零一、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查黎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75613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零二、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师韬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82352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零三、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傅春丽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96925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零四、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春芳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2076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零五、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姚中辉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67012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零六、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海霞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393130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零七、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南南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7078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零八、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甄学爱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98556元为本金,时间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零九、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邹燕玲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204784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一百一十、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常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05229元为本金,时间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交房之日止,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上述一百一十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海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强 审 判 员 张桂梅 审 判 员 王发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 王俊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