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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靳玉贵与被申请人袁振峰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玉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振峰。 再审申请人靳玉贵因与被申请人袁振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井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玉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振峰。
再审申请人靳玉贵因与被申请人袁振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井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靳玉贵申请再审称:原告分两次向法庭提交11张被告向原告所打的欠据,被告对欠据均无异议,足以证实被告共欠原告货款及利息93976元的事实。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无法证明其债权,及认定6月份以前的账目已经算清。二审法院又把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扯成合作关系,被告给原告打的欠条明明是欠货款,何来的合作关系,何来的双方计算盈亏。原告已完成了举证责任,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予以改判,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靳玉贵与被申请人袁振峰之间形成了合作合同关系,但双方对合作的权利义务包括盈亏等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口头约定陈述不一致。原审法院根据双方陈述、所提供的证据及双方之间形成的交易习惯,核对了票据、款额,并对于靳玉贵一审提供的6张票据不予认可,确定靳玉贵不能证明其债权,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靳玉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靳玉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洪训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