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爱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东生。 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段爱梅因与被申请人柴东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爱梅申请再审称,二审准许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错误。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准许被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的诉还在,应该维持一审判决。请求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进行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柴东生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二审据此作出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段爱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爱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