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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段爱梅与被申请人柴东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爱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东生。 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段爱梅因与被申请人柴东生同居关系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爱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柴东生。
委托代理人裴志方,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段爱梅因与被申请人柴东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爱梅申请再审称,二审准许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错误。本案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准许被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的诉还在,应该维持一审判决。请求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68号民事裁定,进行再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柴东生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本院二审据此作出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段爱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爱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